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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2002年5月出生,2005年春节后其父亲就为看望过他,并且未支付过孩子的任何费用,我的孩子有轻度脑瘫。孩子的父亲的这种行为是遗弃罪吗?我与其父亲也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今年11月10日我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江苏启东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受理了,11月30日开庭。但我却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4个多月前启东的法院在我丈夫的家门贴过公告,我丈夫以我失踪为理由在启东提出离婚,法院也以我失踪判决离婚,我的户口在安徽合肥,这8年来我一直生活在我身份证登记的地址,从未离开过,而且我丈夫知道我家的电话,我一直没接到任何人通知我丈夫与我离婚,我也一直在照顾孩子从未失踪过,结婚证也一直在我手上。我想知道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8-22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失踪”,对方离婚。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不过,前提是法院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老赖”、“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障碍。
  • 协议离婚的,必须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可以联系法官了解  
    一、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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