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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去回收100%股份的纺织厂,对合伙企业有哪些规定么?

综合法律 2019-11-29 15: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由于奉行资本多数原则,因此当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如果发生了动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事由,则大股东由于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往往在各个方面对与其有矛盾的小股东进行欺压,在此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选择以对外转让的形式退出公司,如果无人购买,则不能退出,因而小股东只能被“锁死”在公司中,任由大股东欺压。因此,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法赋予了股东强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并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同时,为了避免小股东对此权利的滥用,《公司法》将强制收购情形限定在前述3种法定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 可以收购企业,只要不违反以下几条就可以了: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 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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