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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车子把己方车子倒车镜撞掉,右边前后左右汽车车门所有刮伤比较严重,己方规定另一方一起去4s店汽车保养,另一方已上下班为由回绝一起去汽车保养,因而己方自身去汽车保养,在这样的事情下,己方能够向另一方索取差旅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吗?另一方车子把己方车子倒车镜撞掉,右边前后左右汽车车门所有刮伤比较严重,己方规定另一方一起去4s店汽车保养,另一方已上下班为由回绝一起去汽车保养,因而己方自身去汽车保养,在这样的事情下,己方能够向另一方

离婚 2019-12-06 1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出了事故受伤住院,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误工费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1.交通费赔偿范围  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2.交通费赔偿凭证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  
    3.交通费赔偿标准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费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费。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的支出是因加害行为引起,处于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应当予以赔偿。  在法律依据上,可把交通费归于“等费用”的范围内。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交通费进行赔偿,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交通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费同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交通费赔偿有所不同。  首先,在赔偿的计算上不再以实际必需的费用为限,而是转而规定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这一点差异应当注意。实际必需的费用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能一致,但大多是情形下是不一致,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赔偿,可以实现赔偿填补损失的真正功能。  其次,原先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交通费赔偿标准都是“凭据支付”,缺乏详细的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细化,指出交通费赔偿以正式票据为凭,而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交通费赔偿时,有了操作性更强的标准。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交通费仅指受害人本人为治疗而支出的交通费以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而支出的交通费用,没有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受害人前往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交通费。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交通费的范围的界定,在时间上,既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也包括后来转院的交通费;在人员上,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计算交通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这一点难谓恰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以与就医人数、次数相符合,以有关正式凭据确定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这种赔偿计算办法更符合现实情况,有利于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
  • 精神损失费: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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