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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1986年参加了这项工作,直到2011年因公司重组被收购。我被派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了13年,中间两年的养老保险已按规定支付。请问,2013年后,劳务派遣的年限是否算作退休前的服务年限?谢谢!

保险纠纷 2019-12-06 1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接收单位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派遣公司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劳动者已经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不需要也不应该与接收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 社保的养老保险包含了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种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办法一致:
    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退休年龄不一样,计发月数就不一样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规定的70+个人历年缴费金额、当地政府补助金额合计/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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