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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及退休职工身亡,一次性抚恤金派发時间

综合法律 2019-12-07 14: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的补偿: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 个月工资。
    二、领取程序
    (一)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科。
    (二)社会保险科凭医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供订垛寡艹干讹吮番经、抚恤金通知单(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自去世后下个月停发)。
    (三)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科对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 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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