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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不得已解除劳动关系,假如企业不陪赏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12-04 12: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务合同期满,派遣工被送回派遣公司,派遣单位需要为员工再次安排工作,并没有赔偿金。
    如果派遣工资没有再次为员工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派遣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 单纯因为拘留,按劳动法规定用工方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上有约定或企业内部制度有规定,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的的情形;
    5.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无过失性辞退;
    6.由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9.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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