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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7条第二款中的投毒罪为何并不是推广风险化学物质罪?

综合法律 2019-12-06 1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状态。
    其中止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愿放弃该犯罪行为,或者是在进行该行为后,造成危险状态后有积极的消除这种危险状态,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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