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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股东内部转让股份是否需要支付个人收入?

股权转让 2019-12-09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析说明】  
    1、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包括: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股权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不购买转让的股权的。  
    3、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权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
  •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按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具体规定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确定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需区别下列情况: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即以对产权人最有利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两种情况,刘先生如果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该房改房时房管局核发的《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那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上面的时间认定是2000年就购买了这套房子;而梁先生则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认约定的交楼日期为2000年。提供了该些证明,那么刘先生和梁先生都可以免征个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是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同时,该专业人士提醒市民,若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  小贴士  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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