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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同居生活大半年了,女性现怀孕三个月,我临时不要想小孩子教她人工流产,她坚持不懈要生出来,我想分手她不愿我该怎么做

案件执行 2019-12-06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你户口在中国并且你的孩子准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并且孩子入本地户籍,妻子或丈夫是外国人同样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 .
    涉外婚姻中办理生育证,外籍配偶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在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时,关于外籍配偶结婚前关于其身份、婚育状况的证明材料。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建议你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属你市户籍在你市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所需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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