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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大山深处荒弃农用地,以靠谱的农村土地流转办理手续,承揽三十亩团体弃农用地,可建看护房丶粮房丶工具房?可建是多少平米?

房产纠纷 2019-12-09 2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关于土地流转手续怎么办,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乡民小组或乡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通申请书,内容包含:名字、村名、面积、地名、地类、报价、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通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抄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通申请表,内容包含:名字、单位、需要面积、地类请求、意向流通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处理并向县土地流通效劳存案。
    二、审阅、挂号
    1、流出方土地状况审阅依照“属地核实”的准则,经乡民委员会和乡民小组赞同并处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挂号。
    2、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对流入方的经营才能和经营项目进行审阅后,进行挂号。
    3、流通报价评价流通土地报价由流通两边当事人洽谈断定,或托付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安排有关人员评价土地流通报价,作为参考依据。流通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通效劳安排进行评价。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依据流通报价评价成果及土地流通两边供给的信息,在买卖效劳场合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通当事人会晤,对等洽谈。
    5、自愿洽谈县、乡(镇)土地流通服安排作为管理、效劳机构,帮忙土地流通两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通报价、期限等有关事宜。
    6、签定合同土地流通两边洽谈一致,达成流通意向后,按程序签定一致文本格式的土地流通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通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通面积较大的应在两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通两边各执一份,别的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存案。农村土地流通是指农村家庭承揽的土地经过合法的方式,保存承揽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户或别的经济安排的做法。农村土地流通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通。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农村建房的具体要求?非农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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