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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在申请办理刑事案中,案子无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刑事拘留、取保、监视居住都用完后)。公安部门的案子承办人,是不是违背法律法规,是不是理应追究责任。

刑事辩护 2019-12-06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监视居住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新增的规定是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因为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都不需要使用。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在侦查期间可以对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监视居住到期以后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刑事案件中,实施网络诈骗,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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