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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我该如何处理这份劳动关系证明?

损害赔偿 2019-12-06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劳动合同法,新员工入职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非法用工,新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单位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新单位聘人,则原单位可以提起诉讼状告新单位。特别是聘用高级经理人或者技术骨干涉及商业秘密上,此点尤为突出,国内因此诉讼案件很多。
    2、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需要原件,用于现单位用工备案,便于劳动执法监察和检查之用,这也是企业人力资源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工作证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笔者根据北京现实中的各区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经验,单纯的“工作证”在庭审中,经常被用人单位所否认,而不被仲裁委或法院所采信,其中的原因就是该“工作证”没有公司的公章等能够证明是公司所颁发的证明,所以请劳动者注意该证据的谨慎使用。
    另外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要求索赔,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辞退赔偿等,在实践中,单纯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还远远不够,还有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比如什么时间入职的,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的。
    另外还有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多少,这三点是计算索经济赔(补)偿的基础。(文章来自互联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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