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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受伤头发缺少,要医疗美容,了,保险公司理赔吗?

保险纠纷 2019-12-08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2、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
    3、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 首先,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保的报销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对于自费药、进口药社保是不报销的,需要我们自费。而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除工伤以外均不属于社保报销范围;站在社保的角度来看,比如因自己不小心导致的摔伤、烫伤等应由本人自理,而因他人责任导致的意外比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被歹徒袭击等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不属于社保赔付范围。

    其次,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社保只能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保规定的报销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一个人如果因突发性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其间并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是得不到社保补偿的。
    如果是未退休就已经身故的,社保并没有相应的赔偿。只是原来所缴保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全部返还。身故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有赔偿的是商业保险中的寿险等产品。
  •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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