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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五年了。小孩三岁,在生完小孩后一年左右,她得了糖尿病,我给他治病,病情得以控制了,而她却从不忌口,自是我们婚姻不合,现在我们以分居一年多,她由我父母照顾,在此期间我发现她不守妇道,被我抓到,当时一时气恼,没有留下证据,我可以申请离婚吗?有赔偿吗?赔偿多少?

离婚 2018-08-23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夫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到对方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起诉离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建议最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
  • 首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其次,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话,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水平、工作状况、道德水平、谁平时带孩子比较多等条件综合判断,谁的成长对孩子有利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两个孩子的话,一般会一方判一个;对于其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扶养义务,可以成为您取得孩子抚养权的重要依据,此外对方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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