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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车在高速公路变更车道道产生安全事故停住已开双闪灯,将来得急放警告三角架,B车客车机动车道忽然变向变更车道道追尾事故A车,我想问一下义务在谁?

交通事故 2019-12-08 1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追尾责任,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谁的责任,  
    一、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谁的责任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 一、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
      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二、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退休人员不赔偿,但被单位返聘的除外)、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精神损害赔偿费;
  • 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
    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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