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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府征收土地与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征用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12-11 2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使用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有待查实);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
    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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