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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的前夫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我前夫的现任妻子不让我见孩子。

离婚 2019-12-17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内起诉,如果孩子抚养关系反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离婚后孩子本来就是父母一起抚养,两位都还是孩子抚养人和监护人。只是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和孩子一起生活,另一方不和孩子一起生活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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