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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后由于女性孕期男女双方不给买三金把小孩做掉了,男女双方规定女性返还彩礼

离婚 2019-12-13 1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在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您好!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的,而且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这点您不用担心,即使是不从年龄的角度考虑从您为家庭的付出以及对孩子的照看上,您也会获得孩子抚养权的。
    如果是其父亲的名字的话那么属于其父的财产,跟您和您丈夫肯定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如果您有出资证明的话可以要求返还出资部门,具体可来电详细咨询。
  • 你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生育权的规定,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故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三)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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