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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一朋友的小孩在07年被其朋友邀去将其朋友偷来的摩托车骑往广东,在经过一乡镇的路上被摩托车失主拦下并纠集一伙人对该小孩进行毒打致使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即进行立案侦查,先后拘留涉案人员4名,然而公安机关在违背法律程序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下将4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却不知下落,公安机关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捉拿归案并未对保证人追究责任和处罚,而检察机关因抓不到人将该案作退案处理,公安机关又不接受案子,说要检察院决定逮捕才能接受,检察机关又不决定逮捕。姑此案一直拖延至今未有结果,受害人家属多次去公安局追问案情下落均被告知此案正在受理。受害人委托当地(会昌县)的律师也一直不见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意见来建议当事人该如何来处理该案,所以想请律师帮忙用专业的水准看看该案该怎么样来进行才能更快有结果,万谢!

诉讼 2018-08-23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执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不能执行。
  • 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其中包括讯问核实案情、告知诉讼权利等。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公安局下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亲属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可以代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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