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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他人贷款担保贷款,现贷款人下落不明,我应担负哪些义务?

债权债务 2019-12-16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 1、建议你收集债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
    2、法院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若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院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法院则应直接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够清楚的话,法院可能会向债务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债务人还不出现的,再缺席判决。
  • 担保人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在担保人这里追偿担保范围内的金额,如果债务人按期全部还款,担保人就没有任何责任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到期后只还款一部分,那么众多担保人中有谁做主担保,谁做再担保,代偿的顺序是不一样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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