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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么才对我有利呢?由于我公公婆婆之前也是说话不算话,说房子迟早给我们的,又说房子是给我们结婚的。之后又说房子是给他们养老的,要我们自己买房。现在我们想买房,把旧房子卖掉,他们又担心我谋夺他们的房子,总是很小心的防着我,把我这个媳妇始终当外人。所以我担心以后他们会因为房子是他们的名字,而不让我们住,那我们怎么办。换大房子吧,他们要非要写上他们的名字,也是防着我的。单这样一来,如果他们去世,那我老公他姐姐也有份额了。这个情况怎么对我才有利呢?1、只写我老公的名字。2、写孩子的名字。3、写老公、孩子、公公的名字(婆婆就不写)。4、写老公和孩子的名字以上这是我想的,请问哪种方案对我更有利?如果非要加上公公或婆婆其中一个人的名字,我应该如何?我主要是想保证我以后和孩子的利益,按现在来说,不卖掉现在的房子,如果我和老公离婚,那我和孩子就没有什么保证,可以说是什么都没有。而如果现在卖掉房子,换大房子,起码我们以后如果离婚,我和孩子能有个保证。毕竟有这样的公公婆婆,我还是很担心我以后和老公的情况。

离婚 2018-08-23 1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建议优先考虑;如果确有必要,感情确实破裂,那么走诉讼途径是下一步办法,您可以将具体情况和安排意愿告诉我,为你逐步解答,如果你觉得必要,建议去聘请律师为您代理,因为这个问题处理方式比较复杂,而且对后期的影响、风险都比较大,有律师的话,能够让你更好、更高效地保障你的权利,毕竟你的权益更需要保障。希望能够帮到你。
  • 房产应属男方婚前财产,因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视为赠与部分份额。离婚时,房产属男方,女方占有很少的份额,具体份额结合结婚年限、贡献大小由法院酌定。
    关于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且就财产问题能达成一致,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如双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不能达成一致,需通过诉讼即打官司解决。
  •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协议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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