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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为因素200万的债务出示一辆使用价值100万的车辆做为质押担保,那是否第三人所担负的担保责任为100万?假如这时借款人也出示了一栋使用价值100万的房子也做质押担保,但债务人免去了此房子的担保责任,这时出示车辆做质押担保的第三人需不需要再次担负担保责任?第三人为因素200万的债务出示一辆使用价值100万的车辆做为质押担保,那是否第三人所担负的担保责任为100万?假如这时借款人也出示了一栋使用价值100万的房子也做质押担保,但债务人免去了此房子的担保责

合同纠纷 2019-12-20 1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作具体分析:
    一.看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履行的数额。如果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金额并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就剩余的金额向债务人索偿。如果担保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则债权人失去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的理由,不能再起诉债务人。而担保人可以再向债务人追偿。
    二、法律依据:按《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不同的汽车抵押贷款机构,申请时所需要的条件也略有不同。综合来看的普遍条件是,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如若办理例一些无须押车的汽车抵押贷款,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需要你出示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货居住证)。
  • 按相关法律规定,欠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房屋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房屋在房屋的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理解房屋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出卖人保证房屋上的权利不存在瑕疵。
    首先,出卖人负有保证出卖的房屋是合法的、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房屋;其次,出卖人应当保证对该房屋,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权利,如果交付的房屋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上存在着约定担保物权或法定担保物权、该房屋权属状态存在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任何第三人向该房屋可以主张权利的相关情况均可以视为房屋的权利有瑕疵。
      第二,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诚信原则,出卖人应当将与其交付的房屋上的权利有关的事项告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房屋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担保义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房屋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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