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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没有登记结婚,一个男孩8个多月了,他对象不务正业,也不上班,整天上网打游戏。妹妹家婆婆老是看我妹不顺眼,怂恿他儿子和我妹妹吵架,我妹妹在他家一分钱也没有,订婚时的那一万彩礼钱让我妹妹替她婆婆还债了,现在她想离婚,孩子在男方那里,现在男方老是纠缠不清,还找黑道上的人吓唬我们,还想让我妹妹回去过,可我妹妹宁死不回去,我想问一下,我妹妹该怎么办,孩子该归谁,如果孩子归男方的话,我妹妹要拿抚养费吗?彩礼钱要退给人家吗?、[我妹妹已将那一万元的彩礼钱替他家还债了】,我妹妹现在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8-23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老公不属于上述三项,就可以不用还。
  •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男方有义务协议配合。
      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男方维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强制执行是对男方经行拘留或罚款,不是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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