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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公司工作的路上,如果手指肌腱或神经断裂,你如何计算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2019-12-18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有关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
    五十、百分之
    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规定:转院病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住宿费,单位应给予合理的负担。具体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人陪护的,护理费可按其误工费计算。 营业费的支付须有医嘱,只要合理,法院会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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