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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威海市XX市做会计,曾多次被聘为会计。我是一名女工和合同工。我应该在50岁还是55岁退休?

综合法律 2019-12-23 1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不可以:  1,当事人已经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  2,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搬迁费以及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的福利;  3,用人单位在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离职后的搬迁费,和当事人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了几年,没有任何关系。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退休时,如果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补足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上年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二是按年继续缴纳。
    因为需要补足的年限并不为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无义务为其缴纳,且按国务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再为已退休的职工缴费,所以补足的费用通常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劳动者退休时,如果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补足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上年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二是按年继续缴纳。
    因为需要补足的年限并不为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无义务为其缴纳,且按国务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再为已退休的职工缴费,所以补足的费用通常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 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
    2、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3、女职工50岁退休和55岁退休的1区别?是否可以明确判断哪个比较好?
    50岁退休,和55岁退休,是企业用工性质和本人身份造成的,也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型有关,至于哪个好,不好说,按说,退休早的,缴费年限少,退休费要少一些,迟退的,缴费年限多,并且退休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高,退休费要高一些,但是很多人都忽略的是,早退的,可以每年参加调整退休费,也能弥补一些损失,甚至高于晚退的,但是,晚退的职工,工龄相对比较长,退休以后,参加每年的调整,因为工龄长,能比早退的要多调整一些退休费,总之,各有利弊,权衡利弊才能确定哪个好。主要是考虑自身条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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