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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股东之间转让民营股份制企业股份需要什么手续?

合同纠纷 2019-12-18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股份转让需具备的条件可借鉴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的成立、发展有赖于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可在转让其股份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或出资时,应当:  首先应当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良好合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实现。我国公司法“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经以下步骤:  A、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B、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股份的过户:股东确定了受让方后,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股份价金,如果该受让方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转让的实际价金应当是不低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上拟定的价格,如果低于该拟定的价金,等于其他股东还可以实行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就新的价格重新征求其他股东的购买意见才能对外转让,股东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的权属和权能的转让。
  • 公司股权转让银行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而言作为法律主体的公司企业,经常会因发生股权转让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申请资料。提示,一般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以下文件或证件或资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明;   
    7、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 企业,转让,以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为例,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条件  企业依法成立。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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