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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卖房子订金,另一方已不出钱,我再次住着,算我毁约吗

房产纠纷 2019-12-21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生效要件,合法有效。
    2.对方变更价款的行为属于变更合同内容,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对方需要和你达成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3.虽然合同履行期限未至,但是对方反悔加钱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①由于房屋过户能够强制履行,费用成本也合理。你可以在履行期到来时书面催告对方配合过户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持法院判决去房管所直接变更过户。②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②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约定违约金的,要求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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