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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认缴出资额的资产,因控股股东本人要素在企业的要求下不可以立即按规定注资导致企业亏本,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19-12-21 0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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