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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个门面,合同期限5年,交了1年租金{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我做了11个月,对方就不要我租了,不通知我又另租他人,但我只有房租合同复印件,房租收据又没有说明从那天到那天,现在我想起诉对方,是不是过了起诉时间?要是可以起诉,合同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 问题补充: 对方有原始件,但不拿出来,我的房租合同复印件在法庭上有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庭我拿出复印件,对方不拿出原件能提出什么异议? 谢谢请告诉我

离婚 2018-08-24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房数租合同有效吗? 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数个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就都将有效。只是只有一个合同能得到履行,其他合同将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债务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者优先。都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优先。都未合法占有或者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
    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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