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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是一名施工人员,给承包人做项目,沒有合同书及一切书面形式协议书,仅仅口头协议,干了两月,新项目进行了,应清算人工费20000元上下,但承包人以工程项目沒有工程验收清算为由,不予支付。我想问一下我这状况要怎样才能处理,需到自身钱?感谢!您好!我就是一名施工人员,给承包人做项目,沒有合同书及一切书面形式协议书,仅仅口头协议,干了两月,新项目进行了,应清算人工费20000元上下,但承包人以工程项目沒有工程验收清算为由,不予支付。我想问一

合同纠纷 2019-12-21 0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口头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口头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也是具有效力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上的规定,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洽谈的方式达成协议。
    口头协议因无文字立据,易发生争议,难以取证,所以不易分清责任。
  • 《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关键是当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产所有权...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
    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
    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  对付款期限的确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时支付价款,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对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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