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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留证实,义子恐吓威胁养父,损害养父亲人,能够消除亲子关系吗?

综合法律 2019-12-24 0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
    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也就是说,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 所以,“脱离父子关系”的行为是不得到法律的认可,更不会因为这样而丧失继承权。只有具有上述《继承法》中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一才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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