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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小货车在乡道一切正常行车,一摩托手和我对向行车撞倒我车右下方,摩托手落地式头顶部负伤,送进医院门诊医治,我出治疗费一万七,伤员凸起了三千元,后交警队出义务出摩托手主责,我次责,另一方也要我出剩下花费,该怎样解决?另一方不出示商业保险所需资料我开小货车在乡道一切正常行车,一摩托手和我对向行车撞倒我车右下方,摩托手落地式头顶部负伤,送进医院门诊医治,我出治疗费一万七,伤员凸起了三千元,后交警队出义务出摩托手主责,我次责,另一方也要我出剩下花

保险纠纷 2019-12-22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的。
  • 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司法鉴定为赔偿依据 □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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