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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还在2018年7月29日贷款给A,A用房屋抵押贷款写的买卖协议,不过他的房地产在金融机构有借款,也和他人写过买卖协议,他把不动产权证给了我,月贷款利息2.5%,那时候在收付款协议书上额外了一个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如今都没有工作能力还款,我想要问如今该怎么办好你好我还在2018年7月29日贷款给A,A用房屋抵押贷款写的买卖协议,不过他的房地产在金融机构有借款,也和他人写过买卖协议,他把不动产权证给了我,月贷款利息2.5%,那时候在收付款协议书上额外了一个贷

金融 2019-12-24 1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欠款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欠款人不能履行欠款偿还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履行偿还责任。
  • 担保人不需要偿还了全部担保金才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可以就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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