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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侄儿在,20岁的那时候在大连市买来一套房屋,在购房以前呢,早已在出国留学,那时候考虑到出国留学回家之后在中国完婚,如今呢他已国外居住了,想把中国的房屋解决掉,不过呢,如今他他国外早已改了姓名,和原先买房的姓名不一样,那样的难题如何解决呢?我的侄儿在,20岁的那时候在大连市买来一套房屋,在购房以前呢,早已在出国留学,那时候考虑到出国留学回家之后在中国完婚,如今呢他已国外居住了,想把中国的房屋解决掉,不过呢,如今他他国外早已改了姓名,和原

离婚 2019-12-23 2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 改名字不会影响社保。
    将下面资料提交单位社保经办人到社保站办理:
    1、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户主页你本人页的复印件(验原件)
    3、本人原来身份证和现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验原件);
    4、本人的入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不能亲自办理需有本人委托证明(委托对象是你单位的社保经办人);
    6、参保人信息变申请表(在网上下载或者是到社保站窗口领取)注明更改原因和理由,个人签字打指模,单位填写原因加盖公章。
  •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法律的规定如下,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果该房产是落在你夫妻二人的名下,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可按平分处理。 2)如果房屋只是落在其中一人名下,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涉及到离婚时,如果双方商议不成,另一方如果不能拿出当时出资过的证据,则无权分割房产,只归房屋登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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