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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驾驶员驾车,与一辆大货车超车。大货车不变光,导致小轿车驾驶员实线受到限制,这时也听到车窗外有嘭一声,小轿车驾驶员没理睬后再次行车,行车知家里发觉前挡风玻璃碎了,猜疑超车是嘭一声车响是撞倒什么了。接着返回那时候发生地,发觉有一小伙已身亡。接着马上警报。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归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小轿车驾驶员驾车,与一辆大货车超车。大货车不变光,导致小轿车驾驶员实线受到限制,这时也听到车窗外有嘭一声,小轿车驾驶员没理睬后再次行车,行车知家里发觉前挡风玻璃碎了,猜疑超车是嘭一声车响是撞倒什么了。

交通事故 2019-12-27 2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当赔偿。肇事逃逸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
    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走的法律程序,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 1、交通事故索要赔偿时间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2、如果没有致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医疗费据实索赔,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要和医嘱一致,交通费要和随诊时间对应,有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固定标准所要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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