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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妻子于2015年离异,闺女抚养权归女性,头3年男性探望闺女圆满,从今年起闺女需读中小学了,女性明确提出要改姓女性姓式,而男性不愿意,为此为原因大半年了一直回绝男性探望,而男性扶养费从没中断过,我想问一下①可否提起诉讼变动抚养权?需什么原材料?②如不能变更,提起诉讼女性执行帮助男性探望小孩,递交人民法院需什么原材料?您好,我和妻子于2015年离异,闺女抚养权归女性,头3年男性探望闺女圆满,从今年起闺女需读中小学了,女性明确提出要改姓女性姓式,而男性不愿意,为此为原因大半年了一直回绝男性探望,而男性扶养费从没中断过

诉讼 2019-12-23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协议离婚后,你还可以看望你的孩子。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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