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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贷过期偿还,会被起诉吗? 在电子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 2019-12-25 1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网贷还款通常分为几种:一次性还本付息;先息后本;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等额本息等等。
    通常网贷网站上都不是只有单一还款方式的标的,具体采取哪种还款形式由贷款人决定。
    若是网贷逾期不还的话,欠钱的人可能会被起诉到法院,被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
  • 逾期还款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款逾期的可以收取利息。
    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间借贷的复利所谓复利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俗称“驴打滚”,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
  •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下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时,传统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受到了限制。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在网络上签订或履行,人们借助网络进行的商业往来,可能根本没有实际的空间地点,合同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偶然而难以确定,从而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所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这个空间中没有地域的界限。正像史蒂芬·考伯林教授说的:“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边界和管辖权失去了意义,交易不再有空间意义,因为它们不在那儿发生。电子贸易看起来不在任何确定的地点进行,而是发生在不定型的电子空间。”在网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网址,网址可以很明显地表露它是哪个国家的网站,但用户进入该网站却并不表明进入了网站所在的国家。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空间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存在价值受到了挑战。 构筑新的管辖权基础 由于传统的管辖权基础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要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管辖权基础,其中网址为众多学者所关注。对于网址是否能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址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理由为:
    1.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
    2.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但是将网址作为管辖依据是可以肯定的,但不是绝对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单纯地对该网址的进入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异地法院对网址拥有者享有管辖权,但是鉴于网址在因特网上的重要地位,在确定管辖权时可以作为一有的学者认为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权基础,主要理由有:
    1.网址与地理空间的关联毕竟只是一种虚拟的联系,它有别于传统的实质意义上的“联系”,把这种泛泛的、偶然的、虚拟的联系作为管辖的基础还缺乏足够的根据。况互联网与地理空间之间还有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承认网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着所有联系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根据呢?如果这样,势必造成网络案件管辖的滥用。

  •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amp;quot;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amp;quot;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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