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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贷款胜诉执行期间,执行是否按原约支付胜诉方的利息

案件执行 2019-12-28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约定年利息36%,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债务人主张按36%支付利息的,法院最高支持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已支付、主张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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