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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右手中指断了,现在接上了,单位要我回家拿三个月的工资,我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2-25 1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有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既然为他人担保,就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承担连带责任,不履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规定的义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担保人的工资清偿债务,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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