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必须为小型中外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吗?为什么一定要有三个董事

合伙企业 2019-12-28 1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咸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