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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是法定监护人,假如妈妈二婚,小孩的户籍该怎么办?后爸在法律法规上是法定监护人吗?

离婚 2019-12-26 1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再婚后的子女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主要是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较为复杂的,那么再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确定?以下案为例,希望可以帮到您。
    【案情】
    赵某与代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生一女孩赵小某。
    2007年赵某与代某离婚后,孩子随母亲代某共同生活。后代某与陈某结婚,孩子亦随代某与陈某共同生活。2008年代某去世后,赵某向陈某提出领回孩子,遭陈某拒绝,遂诉至法院主张孩子的监护权。
    诉讼过程中,得知孩子有时在代某母亲王某处生活,故追加王某为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赵小某属未成年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再婚后,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但其母亲去世后,生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行使监护权,两被告理应将赵小某归还原告。故判决赵小某的监护权由原告赵某行使,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赵小某交给原告赵某监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谁享有监护权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很显然,赵某作为赵小某的亲生父亲,享有法定监护权。
    从赵小某出生后,赵某和代某即是赵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离婚后,赵小某虽和代某共同生活,但赵某并未丧失监护权,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代某去世后,赵某仍然享有监护权。
    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难以执行,处理不好,易造成隐患。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纠纷,达到最佳效果。
  • 再婚前,你有俩孩子,再婚配偶无子女,这样情况,需要依照你本地规定,到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办,事先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取得准生证,就可以再次生育,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所以,继父可以作为监护人。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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