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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个月,共同生活4个月,家庭矛盾导致无法继续生活,男方要求退还有所彩礼和费用,合理吗?结婚4个月左右,我娘家妈妈因病住院长达3个多月,这期间我在娘家帮忙照看店面,给弟弟做饭洗衣服。当时男方也在外打工,但尽管如此,婆家还是很不满我在娘家照看。后来干脆到我娘家大吵大闹,我也因为这样想回去也没办法拉下脸回去,过年的时候都是在娘家过的,男方从我妈妈住院开始没给过我一分钱生活费,我身无分文,他家又不准我出去工作,无奈之下年后我跟我妹妹和表弟表妹去了福建打工。现在他以我不在他家生活和骗婚为由逼我退还所有的彩礼和结婚费用以及首饰,现在经常打电话威胁我,说如果不退钱就要杀了我父母。还到处散布我的谣言,给我以及我父母扣上了很多莫须有的帽子。不知道的人就全以为是他们说的那样。造成我和父母现在名声狼籍。请问各位律师,我该退还所有的彩礼和费用及首饰吗?我又该为我的社会名声讨个说法吗?但是他和他家否认自己撒布的谣言,什么都不承认,各位律师,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8-08-24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你好,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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