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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自重庆,我丈夫是福建人,我们的结婚证在重庆,我想离婚,应该在那边的法院申请离婚

离婚 2019-12-31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结婚证如果办继承公证,一般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如果有)、转继承人(如果有)的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遗产证据等,所有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如果有)、转继承人(如果有)带好身份证到相关公证处办理。具体可先咨询好相关公证处。
    供参考。

  • 一、起诉一定要原件,因为开庭时,法官会要求出示原件;
      
    二、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2)《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6)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7)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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