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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结婚证。我现在想离婚,但在民政局找不到文件。我怎么能离婚?

离婚 2020-01-02 21: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
    (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你父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也不得与他人结婚。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应当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妥善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做调解工作,调解和好的,补办结婚登记;调解无效的,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程序办理。
  • 家暴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一方有家暴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您好,凡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 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 可先申请补办结婚证,被办结婚证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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