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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一家饭店上下班,如今饭店老总感觉亏,不挣钱,决策关掉,我能要赔偿金吗,我还在他哪儿工作中了大半年,人们沒有签合同

刑事辩护 2019-12-31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 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就要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过去没有买的社保。并且,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离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补缴。
    公司拒绝补缴的,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或举报哦,那么公司将要接受以下的处理:
    1、公司未按时足额代缴社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责令其限期缴纳;
    2、公司被依法投诉或举报后,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
    5‰的滞纳金,并且公司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3、公司逾期仍不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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