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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和我共同财产的女主人能以她和我丈夫孩子的名义要求占有吗?

离婚 2019-12-31 1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一方因为另一方抚养子女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作了让步,但如果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的话,并不能因此而减少另一方子女扶养的责任。
      所以,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好完整全面的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如果一方因为考虑到孩子的问题而对财产分割作了让步,只有明确在协议中表明自己应当分割的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才有权利以此作为以后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否则,因为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放弃财产分割不能作为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如果另一方事后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法院依然会判决放弃财产分割的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
  • 小三和男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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