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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工程款只有一部分,其馀的说要清算,从现在开始过去三年,一次催促,债权人总是用总借口拖延,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0-01-01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造成工程欠款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甚至夹杂行政干预、项目主管的私心。但就通常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1、监理工程师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想得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必须先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肯定。但是有些监理工程师素质不高,将业主赋予的权力看作是获取私利的工具,只有施工单位满足了监理工程师的私欲后,才能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2、施工单位的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心不强,对工程进度的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少报、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报表不准确。  
    3、业主方面的问题。  
    (1)有些工程的业主是由政府或集体单位,该项目的主管将手中的权利看作是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施工企业没有满足主管的不合理要求时,就无法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2)当前的建筑市场是工程少,而施工企业多的“僧多粥少”的局面,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在建设资金不完全到位,甚至只有很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许下许多美言并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筹不到足够的资金而拖欠工程进度款。
  • 对于工程欠款纠纷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付工程款,所以造成许多工程欠款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给付日期。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的给付。但由于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所以从交付之日起,以3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工程款利息,直至该工程款给付完毕为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首先,要知道谁支付工资,一般的建筑工程都有发包方、承包方、劳动公司、包工头。包工头给不了钱,可以找劳务公司。如果工程因承包方和劳务公司之间有问题,工程款不能及时向劳务公司结算,工程的承包方也有义务支付工资。
    被拖欠工资后,找包工头、劳务公司和承包方都可以。
    另外讨薪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劳动监察、诉讼等途径。一定要保管好工资欠条、出勤记录、或者其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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