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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母凭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这家公司。我在公司做财务主管。现在,该公司由供应商以家庭式的方式经营,并欠货款。然而,我只是一名雇员,不是投资者。

综合法律 2020-01-02 06: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果分割财产时,出现了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会根据其资金来源情况加以界定。以一方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财产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 员工讨薪需要收集的资料:
    (一)收集劳动所在单位信息:老板姓名、年龄、身份证地址、电话号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所有你能拿到、取得的证据,可以是手机照像、复印等方式。
      备注:老板是否法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只要老板雇农民工做事),均不影响农民工的讨薪行为。
      
    (二)收集在单位劳动的信息:劳动合同、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单位人员联系表、门卡、工作服、劳动过程中的照片、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是银行代发,可以向开户行请求打印对账单并要求加盖银行印章)、单位内部与员工签订的工资提成方式、业绩表、工资条、领款(领料)单、2个以上工友书面证明(同时要留下工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你能收集到能证明你在本单位上班的所有信息,采取照像、复印等方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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