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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没有一个好的关系,订婚后分手,现在这个女人会补偿礼物,红包和珠宝。然而,男人也要求女人必须支付男人招待的饭菜。这合理吗?这个人可能有身体问题,但他不承认。

离婚 2020-01-02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订婚后分手,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详细内容下面   相关法规以及我国《婚姻法》均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虽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最终因分手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 感情不和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但是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议离婚,若协议离婚不成,则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法律鉴定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彩礼是我国历史遗留的结婚习俗,从法律角度分析,彩礼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聘金就应当返还。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只按照习俗办理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属夫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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