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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0月1日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请求,被告却于10月2日上午持以原告开户的三张存折或卡,在原告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户名下的存款全数取出并转存入于被告的名下,并设立密码不让原告知道。被告此种行为,严重的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存款知情权的权力。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被告声称如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将无法获得其名下的所有存款。以此来要挟原告,使原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原告与被告又于2009年11月4日产生争执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请求,而被告却俱不承认其私下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并要求原告需一次性给付被告五万元才同意离婚的无理要求。原告本身经济来源有限,无法满足被告提出之无理要求。问题一。本人于本月5号去本县法院咨询,法院告知本月23日后才开始才开始受理案件。现在本人怀疑被告已将卡号已挂失,并有可能在我起诉前将共同存款转移。到时怎么查证。问题二。如第一次未判离,而被告却始终不告诉本人共同存款的密码,怎么办。以上请解答,谢谢 问题三: 离婚起诉一方说夫妻感情不和又没有证据,另一方却说没有出现感情不和,法院怎么断啊?

离婚 2018-08-24 1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夫妻一方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 建议收集证据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婚姻是自由的,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你也可以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准离婚。
    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是构成一个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必然因此就能判离婚,具体还是取决于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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